
小型生活污水處理設備標準應考慮:污水水質、水特性、當地廢水排放要求、當地水質、投資運行成本、先進技術、運行穩定性、運行難度、地理位置等。這些因素決定了一個過程可能比其他過程更適合當地情況。
一、需要考慮的問題:
一般應考慮以下四個問題:
(1)必須設置調節設施。由于生活污水水質波動較大,必須設置調節池,以保證后續處理單元的穩定運行。
(2)盡量在結構形式上使用集成的組合結構或設備。集成過程將處理單元組合在一起,處理單元僅與隔斷(或隔斷)分開,隔斷設置孔,實現相鄰單元的連接,左右或上下交錯排列,形成集成。因此,它具有占地面積小、連接管道少、操作簡單、初始投資和運營成本低的優點。
(3)設計壽命。小型設施必須綜合考慮污染源的性質、功能和進入污水處理廠的可能性。設計年限確定后,確定設計年的水質、水量、池容量、設備材料和性能。
(4)占地面積小。許多住宅區在建設初期沒有預留污水處理項目的位置,只能根據現有地形插針。此外,污水處理建筑必須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二、設備定位
小型生活污水處理設備標準具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由于處理規模的限制,顯然不能取代污水處理廠的主要地位,只能定位為有益和必要的補充。
兩者之間的關系實際上是污水集中處理和分散處理之間的關系。污水是集中還是分散處理首先是一個經濟問題,應充分考慮污水處理廠建設成本與污水輸送管道建設成本之間的平衡關系。由于污水處理項目的普遍存在“規模效應”,即在相同的去除效率條件下,集中處理有利于降低單位投資成本。但另一方面,集中處理會增加污水輸送成本。數據顯示,污水收集和輸送系統的投資約占排水系統總投資的60%~70%。因此,過度集中和分散是不可取的。
三、綜合考慮
一般來說,集中處理有利于運行管理和保護水環境;但由于系統龐大,施工周期長,各方面難以協調。分散處理方法靈活有效,不受大市政配套設施的影響。然而,投資者往往缺乏運營管理,影響處理效果。
污水處理設施的集中或分散程度是一個多目標、多因素的決策問題。小型生活污水處理設備標準應綜合考慮污水特點、地理環境、經濟承受能力、技術條件、管理水平、能源、環境能力等因素,堅持當地措施、實事求是的原則,保護環境質量,充分利用資源,整個排水系統總成本為目標。
在研究和規劃當地污水處理戰略時,必須對集中處理和分散處理方案進行技術經濟比較,考慮長期發展的要求和近期實施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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